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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应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吴晶晶)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有些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应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制定部门予以明确。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本法应当明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应与抗震设防的要求相衔接;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机关,鉴于标准化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再重复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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