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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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