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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3日下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23日晚上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此款内容属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可不规定或者在附则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移入附则第四十四条作为第一款。

    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意见。有的建议增强国家扶持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定的可操作性,有的建议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增加公示程序,有的建议明确国家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予以保障,还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其他部门对文化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认为,这些问题,有的可在本法的配套法规中作出规定,有的属于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法可不作规定。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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