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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几点意见。

    第一,总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国际上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们的概念和公约规定的范围涵盖的内容是否一致?我看了以后感到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和国际公约一致。

    第二,我认为总则中应该增加一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义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不只是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如果只靠一个文化主管部门是保护不了的。

    第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该申请,然后再调查、认定,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有主动申请和强制申请,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申请。根据需要,文化主管部门自己也可以申请,对此应加以规定。

    第四,第12条对调查的认定,在第12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那怎么调查呢?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的机制,既然是调查,就不能将调查与认定混同,将“认定”改为“查实”,只有“查实”,并经一定核定后才能认定。后面列入名录是一个认定程序问题,

    第五,第12条规定与第14条规定相矛盾,因为第12条规定了只有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那第14条规定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就可断定,将此条改为“可以”提出“申请”。

    第六,第3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录,我认为章名可以改一下,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认定。并不是讲一个项目的名录,因为这一章的内容有名录的要求,有名录要求的评审,有公告、有保护、有监督。这些都属于对名录的认定或者认定程序。

    第七,第2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我认为“建议”改为“申请”。

    第八,第4章对传承人程序的认定,第29条第3项“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在这里,是否单独列一个条文,因为这是一个认定程序,而且认定程序有申请、评审、认定、公告很复杂,因此,单列一条,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该依照本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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