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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列力汗·马米汗:应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已审议过一次,这次是第二次审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很好的修改,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下面提几点建议。

第一,总则第1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把“保护”的表述提前。

第二,第2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各族人民,但也有一个特定的群体和个人。建议把“各族人民”修改为“特定地方群体或者个人”,改为“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国民间世代相传并有特定的地方群体和个人”。

第三,建议把第5条第1款“使用”修改为“利用和分享”。

第四,第6条第2款,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后,建议加上“在经费支持上应当给予倾斜和特殊的支持”。

第五,总则中建议增加一个内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内容。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建议增加这个内容。

第六,第37条第1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遗产项目含义不够明确,因为有些消极的东西在有些地方也有一定代表性,但这不能支持,更不能鼓励;现在社会上已出现不少不良东西,例如:现在一些古迹、古墓的商业性开发就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防止过度商业化。因此,建议把这一条修改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有积极教育作用的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开发,利用和创新。”对于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项目,要给予鼓励、支持;对于只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不应该鼓励。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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