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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应明确鼓励公民和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方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陈斯喜委员在审议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过修改有了很大的改进,修改得比较好,提几点具体意见。

    第一,第3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从其他条款来看,“保存、保护”这两个词的顺序都是把“保护”写在前面,第167条等都是把“保护”写在前面,建议把第3条中的“保护”也写在“保存”前面。

    第二,第4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许多地方都把保护、保存同时提,这里的“保护”能否包括“保存”,建议改为“保护、保存”。

    第三,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认为这条规定的意思出发点很好,但是太虚。究竟如何鼓励和支持,没有具体措施。鼓励、支持公民采取什么形式参与保护工作?也不明确。建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自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四,第15条“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其中“调查”一词中能否把“研究”也包括在内?实践中往往通过搞一些研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搞走了。具体如何表述得更准确些,建议再斟酌。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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