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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15条再斟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2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21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参加会议的部分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15条建议再斟酌一下。

    白克明委员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第15条现在的表述给人印象是对境外组织要求严,对个人要求宽。境外组织要搞调研,必须和国内单位合作,还要报省级政府批,而境外个人只要县级政府批就可以了,也不要求与国内单位合作。那么,国外要搞走我们的东西,就可以“化整为零”,都以个人名义来,县级政府很容易就批了。现在的规定是否会造成法律漏洞?

    程津培委员说,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都有所扩大,甚至也包括了中医药的内容。所以,第15条中规定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要经过某一级政府的文化部门来批准,就显得不够严谨了。比如传统中医药已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而中药的炮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技术,中医的非药物治疗方法属于中医的核心内容。如果这些中医药的核心内容被境外的组织,甚至分散到以个人名义来进行调查,而且只需要得到县一级文化部门的批准,这就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建议在第15条中增加规定,对于不是完全属于纯文化概念的,而是像中药的炮制和中医技法这类具有明确科技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通过与其相对应的政府业务部门进行审批,而不要过于绝对化地将其只当作是文化主管部门一家的责任。

    林强委员说,第15条根据上次的审议意见,对境外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问题进行规定。第15条第2款谈到境外的个人与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调查的报批、调查结果处理等等规定不一样。比如在境外的个人进行调查时,其报批的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境外的组织首先是要求与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其次是报批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另外还要在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时候,还要报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在报批的程序不一样。另外在调查结束以后,对境外组织还要求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的个人就没有上述要求。我认为境外的组织也是由个人所组成的,在第15条中对境外组织和境外个人开展调查时要求不一样,境外个人的要求明显的给人感觉是比境外组织要求低。因此,可能会造成一种情况,境外组织不以组织的身份进行调查,而以个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如果按照个人的身份进行调查,那么只需要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了,而且调查完以后也就可以走了,没任何要求了。由此,我考虑对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要求在立法的切入点上应该是一样的,这样便于境外的个人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有法可依,无论是个人身份还是以组织的身份,要求都是一致的,便于执行,也便于规范。建议第15条不必写第2款,在第1款“境外组织”后面加上“或个人”,这样就把这个问题统一了。

    白景富委员说,我认为,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到境内调查不能等闲视之,如果说今后出现问题,可能主要发生在这方面,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上,都应高度重视。因此,仅仅这么一条笼统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这里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境外的组织到境内调查怎么办?二是境外的个人到境内调查怎么办?三是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同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联合合作进行调查怎么办?包括谁批准、批准后调研行为监督、调研后的把关、实物是否批准出境等。我建议权限都收到省文化主管部门,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是合作还是其他的情况,都由省文化主管部门来批准,同时报中央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文化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责任。我的意见是这个权限要上收,要把好关。这一条不是简单地对文字进行修改问题,而是要在内容上更加全面、更有针对性,避免今后在这个方面出现大问题。

    范徐丽泰委员说,对于境外的个人带东西离开我国,海关是有权查的。1978年我第一次到内地来,我买了一幅画,海关查了一个小时才放行。文化主管部门与关口经协调后,可能对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离境的情况有较好的控制。我赞成在第15条第2款对境外人士在国境内开展调查,应该加入提交报告及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的要求。另外,第14条是说我国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调查,第13条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情况,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因此,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调查的时候,也应该要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这样文化主管部门才可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如果需要的话,文化部门可以有一个批准或者是授权的过程。现在的第13条中只是说“可以依法进行”,建议考虑加入一个备案的要求。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的第一句,都是说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完全一样的。我建议考虑,将第1款和第2款前面的部分合起来,这样比较清晰,更合乎逻辑。至于第2条第2款是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和资料复制件,应当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这是另一个事,应留在原处。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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