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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雯代表:建议法律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应该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王明雯代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对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我赞同还是应该把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第二,建议总则第1条增加一句话“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第1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明确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三,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应该规定受法律保护。

第四,草案第6条主要是对经费保障进行的规定,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以保障,很有必要。这个地方应当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在经费支持上应当有一些倾斜或者特殊支持”。

第五,建议草案第5章法律责任部分,再细化一些。草案没有对个人实施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追究什么责任进行规定,应当加以补充规定。另外,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第六,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即“本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和场所等,如果被确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因为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物,既然是文物就要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可不可以考虑资源共享的问题。因为在前不久,丹霞地貌申报“世遗”已经成功,是捆绑式的申报。现在各个地方有一些对同一个内容进行申报的时候发生打架的现象。能否进行资源整合,进行捆绑式的申报,申报成功以后大家可以共享资源。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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