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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谢云挺、危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杭州5月25日电(记者谢云挺、危玮)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从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名录与传承、保护措施与管理、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等。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确认和命名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建立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对进行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华网2007年05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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