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对列入代表作目录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未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收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侵占及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建筑场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造成损毁、被窃、遗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新疆1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