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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安标:代表的权利义务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渡或放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9-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9月28日上午,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联合进行网络访谈,邀请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与网民进行交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指出,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动议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以及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保障权。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与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勤勉尽责等。

    许安标说,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特点,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来源: 中国人大网2010-09-28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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