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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改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这标志着施行20多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首次进行了修改。

一、这次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1987年11月24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颁布施行二十多年来,对于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次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的工作,从2008年5月开始启动,经过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沟通协商,历时一年的时间。主要是以宪法为依据,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议事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把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做法补充进常委会议事规则,对于经验不多、条件不具备、认识还不太一致的,暂不作修改。如,在这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旁听制度。对这个问题,在议事规则的修改中经过了反复认真的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七届开始,就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从国外的一些做法来看,旁听席应该是与主会场封闭隔开的。考虑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场地有限,而且会场是平面的,因条件所限,还不能做到请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因此,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二是重点修改完善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不属于常委会议事程序而属于闭会期间的工作程序和其他内容,原则上未写入议事规则。如常委委员提出的一些问题,属于具体会务工作,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解决。

三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如立法程序、监督程序,在立法法、监督法中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

二、议事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主要有十三处,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三十四条,变为七章三十六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增加临时调整议程的规定

议程,是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讨论决定问题的程序表,是常委会会议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议程就没有会议,没有适当的议程,就没有成功的会议。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一般议程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增加或者删减。但在实践中,在会议进行过程中,有时存在着需要增加或者删减议程的情况。而议程的增加或者删减由谁决定,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此次修改时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2.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扩大民主参与、提高政务公开、加强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议事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列席人员的范围。近年来,常委会把列席人员的范围扩大到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每次常委会都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同时,专门委员会也不再设顾问。这次修改对这些实际做法予以了肯定,做出规定。

3.增加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内容

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各项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的重要形式。但议事规则对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没做规定。为了便于组织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根据实际做法,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4.对任命案和免职案作出规定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任命案,但没有规定免职案。根据多年来的实际做法,对于免职案,提请免职的机关也要说明免职理由,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因此,此次修改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5.增加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的审议程序

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议事规则对此没有规定。这次修改根据过去多年来常委会审议这两项议案的做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规定:“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

6.增加听取和审议报告的内容

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为了更准确地体现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的内容,根据监督法的有关内容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7.对发言规则和发言时间予以明确

为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提高审议质量,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予以明确;为使发言更加有秩,赋予了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的职责,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都有发言的时间,议事规则的修改对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近些年来,对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都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为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规则将这一实际做法予以了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李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4-28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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