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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和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及个人权利,不宜笼统授权有关部门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避免表述歧义,应当对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分别加以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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