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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4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1-0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天津、广东和北京调研,并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4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出入境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应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做到分工负责,权责一致。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外交等各部门分别建立的,但从发展趋势看,应当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以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议本法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出入境管理工作应加强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并对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供便利措施。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同时,在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四、有的常委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草案应规定人才签证类别,以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人才引进”一类。

    五、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外国人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受聘于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其他获取劳动报酬活动的,属于非法就业;第二款规定,对是否属于非法就业有争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人社、教育、商务等有关部门认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是否获取劳动报酬很难查证,不应作为查处非法就业的前提。另外,对非法就业的认定,属于具体工作问题,本法可不必规定,由下位法规定为宜。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同时删去这一条第二款。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对有些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建议提高相关条文中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法律责任中对非法出入境或者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适当提高,并对单位违法相应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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