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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0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锡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2-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北京、河北、辽宁、陕西、广东等地深入县、乡、村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6月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做好提名候选人的引导工作,应当对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提出适当要求。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在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二、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针对实践中委托投票出现的问题,为保证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应当对受托人的范围加以限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在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三、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罢免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另行选举。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四、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及一些地方提出,应当拓宽接受村民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明确有关机关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责。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上述有关规定修改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应当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监督。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在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六、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被评议不称职的处理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该款规定中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职务终止”。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即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业部提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据农业部介绍,全国有约6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做法也有差异,拟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另外,从草案的部分内容修改看,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是采取修订形式还是提出修正案由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拟根据审议修改情况统筹考虑。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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