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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委托投票的规定应更具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部分参加会议的委员代表在发言中强调,委托投票应规定的更具体一些。

    贺一诚委员说,关于修改委托人选举投票的方式,但是如只有一个人,单身没有家庭成员怎么办?这种情况现在也比较多。所以建议再研究一下这一条的规定。

    王云龙委员说,第

15条最后一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建议再适当扩展一下,农村中有很多小两口带着孩子,独立成户,两口子把孩子交给老人外出打工,按照这一条他们就无法委托投票了,如果把这个规定再扩展一些,再加上“或直系亲属”可能更符合实际,选举的人也会更多一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相里斌说,在选举期间,如果登记参选的居民外出不能投票,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我认为这句话说得不够清楚,包括一些留守儿童都可以投票的话,可能和前面具备选举权的要求相矛盾,因此建议是否加几个字,“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这样可能更清楚一些。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娟说,第13条第3项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可以同意参加选举,这一条与第15条第4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这两条规定应该前后统一衔接一下。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庆伟说,第15条第4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希望可以再具体一下,可以书面委托同一籍户口内,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或者说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这样可以防止其他人代替。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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