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6月23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部分委员建议,村委会每届任期应由“三年”改为“五年”。
方新委员说,任期问题,基层的同志对此有强烈的要求,建议从三年延长到四至五年。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要和县、乡的换届同步;二是要节约换届成本;三是任期过短,不利于稳定与发展。因此,建议任期要适当延长,延长到四到五年,但是要有任期的限制,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凤友建议,村委会的任期修改为每届任期五年。之所以这样建议,房凤友说,一是随着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越来越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选举成本越来越高;二是由于村委会任期比较短,也使部分村委会成员存在“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心理,缺乏长远规划和打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是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已将乡镇人民政府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村委会任期改为五年,有利于使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乡镇换届统筹安排。
何晔晖委员说,将村委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除了很多委员谈到的理由外,还因为这次法律修改,对村委会的监督增加了很多条款,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程序也更加完善了,特别是第32条中对村委会委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自动退出机制,不仅是简化了程序,也加大了监督的力度。监督机制加强,退出机制特别是罢免机制增加可操作性后,村委会委员任期五年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