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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徐丽泰委员认为受限的委托投票规定很好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12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范徐丽泰委员说,选举权。草案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了户籍在村里,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对于委托他人投票这个做法我非常抗拒,因为这是给机会给各种各样买票、威胁、误导等行为的漏洞,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因此赞成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在第13条中增加1款规定“选民委托投票的,应当书面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不得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增加它的透明度,也减低被操纵的可能性。第13条还有一句话,如果户籍不在本村的,可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就可以申请参加选举。对此有两个意见。一是如果他在这个村里参加了选举,他就应该放弃原来户籍地的选举权,一个人不能有两个地方的选举权,这是不公的。二是选举权有两个部分,即选举权被选权,居住不满一年的,因为他是专才,他对村务会有很好的贡献,也可以参加选举。建议考虑。这可以缓解在农村中人才不足的问题。

此外,她还建议应在选举日30日前公布参选村民名单,并要有7日时间来处理投诉。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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