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胡振鹏委员审议认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贯彻实施10年,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实施基层民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10年的实践,我们取得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次进行修订,把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是非常有意义的,非常拥护。修订草案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扎实可行、符合农村实际的规定。比如规范选举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村民会议议事的内容,还包括监督机构、村务公开、罢免程序等等。这都是符合实际,也是这些年来经验的总结。赞成内司委提交的审议意见,特别是关于委托选举的规定,即草案第15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村民委托投票的,应当书面委托侯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不得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每一个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这个规定很重要,现在委托投票确实存在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