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郎胜委员认为对村委会的活动实行监督非常必要,但是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如何行之有效地监督需要很好地研究。
郎胜说,村委会组织法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从80年代开始在我们国家试行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实践证明,它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1998年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11年的实践证明是一部好的法律,也是适应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当然,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也是必要的。
郎胜说,这次增加了一些监督机制的规定,对村委会的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我是非常赞成的,但是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如何行之有效地监督需要很好地研究。村委会的组成人员生活在广大村民之中,应当时时处处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现在确实存在有的村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发扬民主,甚至出现贪污腐败,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村委会加强监督是必要的。但是这个监督并不是一种简单形式上的,而是真正的让他在人民群众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在草案第29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我国各地情况差别大,经济、社会很不平衡。各地方农村的规模、地域面积也很不一样。是否要规定在农村里成立村委会后,还一律要选举建立一个监督机构,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村委会本来就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就出现在广大村民之中,随时接受村民的监督。再增设一个监督机构叠床架屋、浪费民力。现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切实保障村民群众行使监督职权,而不是增加机构,增加群众负担。还有,现在规定村委会的成员离职的时候要进行审计监督,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加区分的每个成员离职的时候都审计也是一种人力的浪费,从现实情况看,实际上财权主要是在书记、主任、会计的手里,其他成员离任时还要县的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实际上是加重负担的,并不能真正起到多好的作用。这种安排,出发点不错,但是和实际情况是有距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