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落实,在经济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政治方面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村级民主自治的机制。
张晓山说,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落实,涉及到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经济方面,该法的修订和落实应该有利于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是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农民是集体经济资产的所有者,村干部是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在村民监督下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在新形势下,集体经济逐渐发展壮大,一是新农村建设,国家在农村的投资力度加大,农村基层组织有可能掌控一部分新增的集体资产。二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一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村集体也有可能获取一部分土地存量的增值收益。另外,撤乡并镇,新村建设等等,农村的增量土地在很多地方都很可观,所以村集体也有可能获得新的收入来源。所以,在新的集体资产逐渐积累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这部法律贯彻落实的很重要的方面。第二,这部法律的修订和落实,应该在政治方面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村级民主自治的机制。在农村,发展是主题,农民是主体,干部是关键,所以农村基层组织是新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党支部、村委会班子的选配,涉及到整个农村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现在很多地方搞“双推双选”,“支部加协会,群众得实惠”,“双学双带、双培双带”,把村干部培养为带头人,把农村的能人培养为村干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老百姓希望有能人来领导,但是能人的权力怎么受到制约,不能使能人在村里成为“一言堂”。从这个角度,该法的修订落实,一方面要避免权力资本化的倾向,另一方面要避免权力行政化的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