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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2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柏林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1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日和今年1月28日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将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微型和小型客车(本法称为乘用车)按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税额幅度为60元至5400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车船税的税额幅度上调过大,给群众增加了负担,建议经更细致的测算后适当降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社会公众也要求降低税额幅度。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重新测算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从税负的阶梯式递进考虑,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的,为60元至360元不变;将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幅度由草案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至540元;将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幅度由草案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对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幅度相应作些微调。这样规定,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

    二、草案第二条中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些常委委员、专家提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车船税法应当对游艇的税额幅度作出规定,具体适用税额可由国务院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游艇的计税依据可以考虑按长度、价值、发动机功率或者吨位等因素。鉴于游艇的长度与价值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一些国家也以长度作为计税依据,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游艇登记管理实际和征管可操作性考虑,建议在车船税法所附税目税额表中规定:以游艇长度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幅度为每米400元至2000元。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三、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一些常委委员、专家、地方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难以界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并在车船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定期检验是对车辆性能的检验,是否纳税与检验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建议对草案的规定再作研究。有些社会公众对此也提出了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方面有监管措施,数据较全,规定由其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车船税做些协助工作,是可以的。据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船税法应当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统一规定,是适用于车船税征管的,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衔接性规定:“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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