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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0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1-05-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作说明。

    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车船税是地方税,2009年共收入186.5亿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将制定本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送审稿)》,于2010年4月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0个中央有关部门,北京、上海、内蒙古等10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调研,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征税范围

    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依据

    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三、关于税负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一)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二)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三)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

    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对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五、关于强化征管手段

    机动车辆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管理的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手段措施比较严密,在不较多增加其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给予适当协助,对于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据此,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草案还对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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