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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基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24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3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48元

摩托车

每 辆

6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 2006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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