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万宾委员说,保险公司设立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定义上讲是成立的,但还不全面。如第3章第27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建议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要增加对被保险人负责,讲社会诚信,规定要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对没有一定经营业绩的新设立的公司,保监机构应该有规定性的要求。
庄先委员说,第73条,具备七个条件就可以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国外的保险公司来这里行不行?台湾的保险公司来这里行不行?这里都没有回答。建议在保险公司这一章中写清楚。
冯淑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1、草案第73条第1项规定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股东必须是企业?国家是否能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非盈利性机构是否能够设立保险公司?建议予以明确。2、草案第75条第4项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南振中委员说,修订草案第79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建议在“分支机构”之后增加“和代表机构”五个字。因为该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代表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也应予以明确。
王英伟(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规定了净资产不能低于人民币两亿元,这其实不是一个大数,如果太多的小型保险公司在运行,其实对投保人的保险系数是比较低的,现在全世界的趋势都是走向大的保险公司,因为它承受风险的能力比较高,所以我们是不是要鼓励更多小型保险公司成立?或者我们应该逐步把注册的净资产提高,让这些保险公司更有实力,让受保人有更大保障。在这个方面如何体现,我们应该有一个指导性思想。
乌日图委员说,近年来,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公司自办了专业自保公司,草案中有一般保险公司,也提出了“相互保险公司”,但是还有一块没有涉及,即这种“自保公司”,当然“自保公司”的说法也不一定确切,主要是指大的行业内部自己举办的保险业务。我们国家大的企业集团,比如中远、中海油等等,它们都有行业内部的自保公司,但是由于国内的法律没有规定,也缺乏相关政策规定,所以这些公司现在都是在海外、在香港,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设立自保公司,主要经营本公司和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这样就造成了我们国内的很多保费流入到海外。像这样的特大型企业,经办的内部保险业务为主的专业自保公司是否也应该在我们的保险法中有所涉及、有所规范,这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吴亮星(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第87条是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指导性法律条文,其中提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这个符合国际惯例的结尾写法起到了对行业有关人事的高标准要求的作用。这里有三个问题要引起注意:1.我认为“德才兼备”的强调在具体的文字上可以再推敲一下,在主要条文里,“应当”大部分是讲机构的,多是讲公司应当怎样、机构应当怎样,如果需要在人事方面的主要职位进行规定的话,我认为应该把“应当”这个词改一下,比如用“必须”,也可以更加突出对人的德才兼备的要求,让机构和人有所分别,也体现出了对有关文字的推敲。2.在经营管理能力中可以考虑增加经验的要求,即经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国际上的猎头公司都要将做过某一个行业或做过某家公司的人过去的管理经验考虑在内,所以能力主要是看他曾经做过什么工作,我建议把“经验”加在“经营管理”后面。3.“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任职资格”这种做法和其他的国内金融业同等类别人员的法定要求是大体相同的。比如他今天是做保险的,明天有一定的调动,比如调到银行,或者从银行调到保险机构,如果有关要求在法定标准上都大致相同,那么对未来的安排,或者使用人员的时候会更加方便,接轨也会比较顺畅。第二,第87条第2款,讲到“范围”,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在香港使用两个字,即“标准”,那么这个“范围”是否等同于“标准”?我不知道这个“标准”究竟是什么样的规定。参考第114条的最后1款也讲到“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这里的“范围”两字我也不太明白,是不是也等同于“标准”?
张少琴委员说,草案中,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违法违纪有一个处罚,就是取消任职资格后五年之内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条款反馈了一个信息,就是说董事可以在违法违规之后,只要改正了,五年之后还可以继续干。如果五年以后再违法违规了,再改正,还可以再干。我们应该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的投资和成败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必须得力,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操守、道德品质以及经营能力,一定要用高标准要求。希望第88条再仔细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