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陈佳贵委员说,草案第99条本身的规定没有问题,但是在说明中拟把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也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值得研究。城市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是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的,过去一些人主张在农村不搞社会保险,走商业保险的道路,包括农村的医疗保险,但现在国务院正在推进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到底是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还是纳入商业保险的范围?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值得研究。如果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放在商业保险的范围中,我认为不太合适。因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做法,我认为这几个例子不举为好。我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完全不同的支付形式,养老保险采取的部分积累制,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制度,每年收来的钱每年基本上要支付出去,结余多了就不正常。没有资金结余就不存在风险,也用不着采用商业保险形式。养老保险是现在交保险,几十年后再享受。因此,把农村合作医疗放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我认为是不妥的。
周声涛委员说,当前最缺失保险的是农村,尤其是农业保险。这次保险法修订草案里也赋予了相互制、合作制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但也只是提出了一个概念而已,强调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个规定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出台。我们制定一部法,应该对于当前特别需要的,或者是对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规范和约束,当然这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但是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
周坚卫(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关于强制保险,第192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除特殊的交通险和强制险外,一般不应该采取强制保险的办法,应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己去商议。现在国家搞的农业保险,是国家拿一部分钱,省里出一部分钱,还要农民掏一部分钱,这实际上是代替了农民的发言权。农民是否愿意投保,你一下子就把它代表了,实际上是强制,好吗?应该由个人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费、保率。现在统统把几亿人的事都代办了,国家规定了保率、规定赔付标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国家不能代替农民做决定。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发生重大灾情时,保险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所以我建议,保险业应进一步加大保险力度,特别是加大重大灾情的赔付力度。我看过一个材料,目前,自然灾害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我们国家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重大灾情不断,建议保险业进一步加大保险力度,特别是对农村、农民的保险,一定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灾情损失的保险补偿力度。
王小青(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全球气候变暖,尤其是自然灾害越来越多,中国成为全球灾害频发最高的地区之一,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又是抵御能力较低、经济支付能力也低的地区。保险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建议设计专门条款对自然灾害、广大农村地区的保险增加一些普惠政策,以提高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刘振伟委员说,现在各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不断上升,巨灾保险的需求明显增加,商业保险机构在这方面应有什么作为,如何通过多种投资组合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政府如何扶持,社会以及行业互助组织怎样参与,都应当认真研究。现在,许多国家的保险界都在研究如何应对巨灾风险,我们也不能回避。
庄先委员说,关于巨灾或大灾的保险问题,我赞成庞丽娟委员提的意见。我记得保险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如遇到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时,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付的,但是这次草案中没有提到这一条。鉴于我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我建议要增加一章,即第七章,“关于巨灾和大灾的保险”。对巨灾、大灾的保险做出原则规定,来满足我国灾害保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