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保险经营规划与监督章节中,我认为应该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机构纳入其中,不能仅仅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监管。现在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来源来看,我注意到80%的业务是通过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的。我国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发展很快,业务在持续扩张,强化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与此相适应,有关保险业务的分类,亦应细分。我看到第99条以及前面个别条款,还是简单地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是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再保险有它的特殊性。对保险业务及市场,做进一步的细分,将有利于我们根据保险市场加强监管。
杨定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说,对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队伍的建设非常重要。目前,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准入的门槛比较低,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也比较大,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以及职业的诚信建设方面,在法规当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范徐丽泰委员说,我在香港时买了保险,比如汽车保险等,发生意外后,我个人是无法和保险公司直接磋商的,全是靠保险经纪人,内地称之为保险代理人,通过经纪人帮我拿赔偿。所以,经纪人的专业和能力标准是很重要的,如果他是帮保险公司的,那我就拿不到赔偿,即使我的理由很充分,也拿不到应有的赔偿。但如果他是为我着想的,至少我可以拿回一部分。大家都是希望,买了保险以后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全部损失,可惜我到现在还没有这样的经历,因为保险公司财力非常雄厚,它拥有各种中介人,像律师、会计师、精算师等各式各样的专业人士的支持,它的目的当然是利用我们的保费去做各种各样的投资,然后利用这些投资赚钱,因此他们是希望可以少赔一点,如果赔多了,它一定会增加这一类保险的保费。我现在还搞不清楚草案中对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之间的规定有何不同,但是这些中介机构实在太重要了。我非常欣赏第138条中提到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我认为这句话是应该着重强调的。我们立一部法律,一方面是希望这些保险公司能够运作得更好,因为它们将来是需要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的,如果我们在法律上对它的限制太大了,他们就不能与外国公司竞争,但是如果我们对他们的限制太少,他们赚钱太容易,那么这个机构将来也没有能力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另一方面,法律要有效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们必须在这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我们必须要保护那些小人物,平民百姓从来都拿不到更多的利益,所以需要有人为他们争取合理的权益,这个就是保险的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责任。既然说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险人的利益”为其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那么代理人是不是也应该“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在可能的情况之下,我们的法律应该不断强调投保人的利益。我对内地的情况不太清楚,但是我相信,香港的情况在内地会同样发生。我曾经在加拿大买汽车保险,在那里很方便,打个电话问一个价钱,再打另一个电话问一个价钱,都是中介机构的电话,中介机构还会告诉你是哪个保险公司的,之后可以选择我认为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在香港,我找保险公司的经纪人做保险,他们会告诉我甲公司的价格可能便宜一些,但是处理保险事故可能差一些,乙公司的价格高一些,但是处理事故的能力好一些。我在大陆没有遇到这样的经历,因为我们的保险公司很有限,就是这么几家。但我相信,将来会出现更多的保险公司。那么,对代理人、经纪人的要求,以及对于他们的培训就很重要了。按照目前的参阅资料,有很多保险推销员,这些人可能是以卖保险为生,但实际上他们对保险行业、保险公司的理解并不一定很深入。既然法律要求这批人应该达到一定的水平,就应该对他们进行培训,让他们有机会达到这样的水平。我们在香港也有相似的情况,就是我们的地产经纪人多得不得了,有的是大学毕业生,有的是小学水平,有的说话水平差得不得了,整天就为了赚取佣金而骗买楼者,因此后来就出台了法律,要求他们去考试,他们对此很抗拒,因为有的经纪人连英文都不会,让他们去考试怎么可能?开始的时候先提供培训,考试的题目非常非常容易,只要填对选择题就可以,但是过了这一批人之后,题目就越来越难。所以应该有一个过程,我们不能一下子就把门槛抬得太高,这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乌日图委员说,关于保险的评估机构,草案第六章提到的保险公估机构实际上也是资产评估机构的一种。现在国内评估机构的状况是这样的,除了草案中提到的保险公估机构外,还有房地产的估价机构、土地的估价机构、价格的鉴证机构、车辆(二手车)的评估机构、矿业权的评估机构等。其他还有一些从事相关业务但是没有相对规范管理的评估机构。我认为,目前不应该按照部门和行业来分别设置各自的评估机构,因为无论是哪个行业的评估机构,其实都是对资产的评估。现在有的评估机构挂好几个牌子,取得很多许可,这样的管理方式比较混乱。这几年来,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评估机构的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时有发生,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国务院领导,对规范评估机构都做过批示。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2006年起开始起草制定资产评估法,本届人大继续相关工作,希望通过法律规范国内的各类评估机构。建议对第六章关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相关规定做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