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万宾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强化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法已经实施多年了,这次是进一步修订。现在看,保险法修订草案与中央倡导的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还有一定距离,主要体现在保险法指导思想上。我看了几遍,总的感觉是这部保险法是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保险法,而不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法。如第18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除本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外……”,第55条,规定的三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故意不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构成保险欺诈的除外”等,反映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更多的是从维护保险公司利益作为出发点的。因此,这次修订保险法,建议从整体上重新审视一下,建议把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
任茂东委员说,应当加强对投保人权益保护的力度。目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之一是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但法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远远不够,建议增加相应的内容。这部法从第8章到第10章,第158条到第194条,增加了36条,两章增加的都是部门的权力,现在出现的问题不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没有,而是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法律应该明确这些内容。
吕薇委员说,保险业的专业性很强,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建议在保险合同一章中增加一个条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可读性。一方面合同的内容应该容易理解。比如有些大病保险的具体条款很难懂。所以,首先要保证保险合同的可读性,使非专业人士也能够理解和可识别。还有就是要让人看得清,现在有些保险合同,特别是附加条款字非常小,实际上就是不想让你看清楚。这对投保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草案中的一些术语和名词应该加以注解。比如保险利益、保险价值等等,很多名词应该有解释。
李登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在第2章当中,保险合同的签订应该尽量做得细一些,如果不明晰的话,会出很多纠纷。在广大农村和中小企业,保险越来越多,因为农民文化水平的限制,在签合同的过程中有些事项不清楚,有时候保险公司拉客户入保时说得很好,但是在具体做保险给付的时候,他列了好多条新的理由解释,力争少赔。有一个单位,出了车祸,开始保险公司说能赔20几万,但是后来保险公司不算数了,最后就赔了几万,多了不赔了,最后协商,如果单位下年不再继续入保的话,保险公司就不多赔,如果单位下年继续入保险,就多赔几万块钱,随意性太大,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我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应该尽量完善和细致,把保险赔偿标准讲清楚,防止解释的随意性,确保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加上关于合同纠纷处理解决的途径,维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庄先委员说,第二章“保险合同”。大家知道,“理赔难”是保险工作中很重要的问题。但整个草案侧重于保护保险人,而对于投保人这个相对弱势群体来说,则有些不足。建议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增加保护投保人的条款。
倪岳峰委员说,近几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了保险推销获取保费上,没有放在如何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人身、财产等核心利益问题上,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我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的保险总赔付率为32.2%,寿险的赔付率仅为23.8%,财产险赔付率最高为51.1%,也就是说,现阶段的保险赔付率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还有待改善。建议这次保险法修订的核心要放在如何加大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维护,改变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
程贻举委员说,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中建议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认为草案对保险活动当事人特别是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够,但没有具体的意见,希望请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现在投保交钱是比较容易的,真正出现问题兑现的时候却比较困难。希望法律进一步规定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另外,保险公司的高管年薪太高,几千万的年薪,保监会应该进行很好的监管,他们把我们老百姓的钱都分走了。
南振中委员说,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但是,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超高薪”问题尚未涉及。据媒体报道,有的保险公司高管年薪高达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高级管理人员的巨额年薪是由谁确定的,他们的薪酬与其对公司和国家的贡献是否相匹配,享受的待遇同担负的责任是否相匹配?对于少数高管的“超高薪”问题,互联网上反对的声浪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知保监会负责人是否上网,看没看到这些贴文?值得庆幸的是,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已经注意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高薪问题。去年1月,他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部分保险公司高管的薪酬不断攀升,保险业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但时至今日,高管高薪问题还没有解决的迹象。建议在对保险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能够尊重国情民意,在相关条款中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出约束性规定。
龚学平委员说,从事保险业的人员薪酬还是要规范,现在老百姓对保险公司老总薪金比较高意见很大,有的老总一年拿六千多万,这太离谱了,因为公司的业绩出色完全靠垄断收益,并不是完全靠领导的经营能力。建议在第161条第6款加上,“依法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行为准则和国资保险从业人员的薪金标准”,加上这一条就比较全面了。
田玉科委员说,刚才南振中委员谈到了关于保险业高管人员的巨额薪酬问题,这个问题社会反响很大、很强烈。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保护投保人的生命财产非常重要,高管人员高薪酬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难免会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投保人常常会有逆反心理,认为自己投保不一定能得到应该得到的利益,使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影响。保监会应高度重视目前我国保险业的高成本低效益现象,使更多人投保。
包景岭(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年薪高的问题,较为普遍,除了高管以外,中介的部分也是这样,百姓的保险费被提成提走的部分比例也很大。这个问题也应该明确规定,不应该完全市场化,完全市场化容易出现后期理赔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