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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4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安民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又将草案送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征求意见,并赴上海、福建进行调研。4月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款作适当修改,作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在该条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中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即主要是督促指导发生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作进一步修改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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