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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4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8-0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表述中,增加“外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中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也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予以配合,应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在上述规定中增加“检察机关”。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涉密人员的义务作了规定,也要相应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对定密范围、定密程序、解密审查等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这些问题可在实施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建议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性法规和相关措施。还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加强保密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密意识,营造保守国家秘密的社会氛围;要加强保密技术研究,不断提高保密装备的科技水平。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考虑常委委员的意见,组织做好上述工作。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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