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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实行定密政策审查

余正成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4-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年12月29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第13526号行政命令《国家安全信息保密》,在理念和原则上都发生了变化。

  《国家安全信息保密》开篇宣称:国家的发展依赖于信息在政府内部及美国公众中的自由流通;保护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以及通过准确、合理的定密标准和常规、安全、有效的解密工作,来显示建设开放政府的决心,一直是美国政府同等重要的优先考虑。在此理念指导下,该命令确立了“疑密从无”和“有期保密”等原则。前者要求,对定密必要性有重大疑虑的,不得定密,对定密密级有重大疑虑的,定为较低密级;后者要求,对未标明确切保密期限的信息,或包含不完整解密指令或无解密指令的信息,均应按照有关解密规定予以解密。同时,该命令在保密管理上也更加严格。如:进一步加强保密教育培训,明确培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特别接触方案,新增国土安全部长、司法部长等为方案的制定主体。

  美国保密专家阿福特古德认为,定密政策审查是《国家安全信息保密》最具意义的制度之一。目前,美国现行有效的部门定密指南有2000多个,但多数已过时。实行定密政策审查,将排除许多过时定密的情形,从而有效改变定密的软件环境。《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要求,拥有原始定密权的部门对其定密政策尤其是定密指南,应定期开展全面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人员。为获取广泛意见,审查人员应由原始定密官员和部门相关专家组成。2.审查要求。定期评估所有定密信息,确保定密政策反映当前实际情况,使定密信息符合有关定密标准;及时评估泄密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与其密级相符;准确界定无需继续保护而应解密的信息。

  来源: 人民日报 2010-04-28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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