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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国家秘密范围 实现科学定密

国家保密局法规室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1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对保密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4月1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保密法修订草案,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行审议。现刊发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文章,以飨读者。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保密部门积极适应形势任务需要,以缩小国家秘密范围为重点目标,在加大定密改革力度,推进科学定密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一是严格控制国家秘密范围。保密法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范围来确定密级。近年来,为了切实避免简单地凭经验、“拍脑袋”定密现象,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了89个“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基本覆盖各行业、各领域,为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提供了依据。同时,还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督促、指导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时修订调整保密范围,先后进行了三轮较大的修订,调整了一些不需要再保密的事项,变更了部分事项的密级,也纳入了一些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是健全定密工作程序。保密管理贯穿机关、单位的决策活动和业务工作,与公文处理全过程密不可分。近年来,结合公文处理制度,建立了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把关、审批人签发的定密工作程序。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时,首先由承办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文稿时,审核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关领导在签发文稿时,审批密级和保密期限。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事项,机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确定权的上级业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确定。此外,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标志规定》等,明确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期限确定和变更、解密以及密级标志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强化定密责任。定密权属于国家事权,必须经法定授权的人才能够行使,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不能定密。为限制定密权限,保密部门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定密工作做法,在部分地区和单位试行定密责任人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如果工作量较大、性质敏感或专业性较强,可指定一名或几名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同时,还在定密责任人资格、培训、职责和考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通过控制定密权,明确定密责任,限制定密数量,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四是推进解密审查工作。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根据形势发展,积极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如,保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因自然灾害导致人员死亡数字予以解密,会同档案、外交、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部分涉密资料进行清理。各级保密部门也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对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解密审查。同时,指导各机关、单位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查,对保密范围有关条款已经修订、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及时予以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重新履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五是加强定密监督。定密监督是提高定密准确性、规范性的重要保证。缺乏监督,定密权就可能会被滥用。一方面,保密部门指导各机关加强对下级机关和所属单位行业内部的定密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定密行为。另一方面,保密部门加大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定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检查考核内容,督促做好定密工作。为了解掌握各地区各单位定密情况,及时发现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着手建立定密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定密情况的综合分析。此外,根据相关部门提请,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对错定的及时纠正。

    定密工作专业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实现科学定密,任重而道远。当前,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定密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保密范围还比较笼统,调整还不够及时;有的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清,定密不准;有的重定密、轻解密。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我们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实现科学定密作为推进党和国家保密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实现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与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机统一,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的有机统一。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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