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俄罗斯对企业涉密活动实施保密许可证管理

李秀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6-1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加强对企业从事涉密活动的监管,《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企业使用国家秘密情报、从事信息保护设施建设和为涉密活动提供保密服务时,应按照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获取相应的保密许可证。1995年4月,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关于保密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联邦部际保密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保密许可证颁发工作,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许可证管理工作规则;审查企业许可证申请;组织专门评估和考核;颁发、中止或吊销许可证。各授权机关每季度向部际保密委员会报告颁发和吊销许可证情况。

    保密许可证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及俄驻外机构的企业,主要有三类:一是从业活动中使用国家秘密情报的企业,由联邦安全局及其地方机关、联邦对外情报局负责颁发许可证;二是从事信息保护设施建设的企业,由联邦技术和出口监督局及其地方机关、联邦对外情报局、联邦国防部和联邦安全局负责颁发许可证;三是为涉密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由联邦安全局及其地方机关、联邦对外情报局负责颁发许可证。此外,上述机关同时负责所属企业各类保密许可证的颁发。

    发放保密许可证应当首先对企业进行专门的评估和考核,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俄罗斯联邦保密法律法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秘密,是否设立保护国家秘密的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是否设有符合保密要求的保护设施。颁发许可证的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评审机构负责评估和考核工作,评审机构应当首先获得许可证。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