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相关专题>>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水污染防治法三审增亮点 单位排污将被“双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今后,不仅排污单位将受到处罚,排污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法律责任。”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对新增加的“双罚制”表示赞赏。

记者看到,草案二审稿仅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了行政处罚,未涉及企业负责人,而此次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双罚”的目的在于敦促排污单位强化预防工作。

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不是交了排污费、达标排放就没有责任了,即使没有过失,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草案为此区别了几种情形: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或者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委员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因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太妥当,建议在“不承担责任”前面加上“可以”两字,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来裁判。

  来源: 检察日报 2008年02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