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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洪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禁毒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其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是否一律不适用,不能一概而论。从实际情况看,对有些因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帮助其戒毒,而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又无效的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使其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中接受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这对帮助其戒除毒瘾更为有效,家庭和社会也都支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由“不满十四周岁”改为“不满十六周岁”较为妥当。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如何给予帮助、教育、挽救,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作为一条,修改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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