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10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会议文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3日下午对禁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上述规定中的但书。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删去上述规定中的但书,使毒品的定义与刑法的规定相一致,有利于防止对毒品定义产生不同理解;同时,考虑到医疗、教学、科研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要,法律委员会建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作出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中的但书单作一款,修改为:“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