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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2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社区居民、司机、法学专家和法院、公安、交通、保监会以及地方人大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反复商量,并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国外有关资料以供借鉴。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基本可行。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便于操作。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赔偿比例不宜规定过死,应有个幅度。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据了解的情况,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

三、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在行驶中具有高度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精神,是恰当的。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意见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有关规定时认真加以研究。有的常委委员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今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这些意见一并研究。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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