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发言摘登

要明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

——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1227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金烈委员说,第4条、第5条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我感到没有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管理、谁也管不住的问题。具体条文中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不利于操作执法。刚才几位委员和代表都提到了食品安全的严重性,实际上,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声誉。我们有些生产企业只顾赚钱,不顾职业道德。另外,也与我们的监管有关。现在的法律草案,只是维持现在的监管体制,基本上不去触动现在的机构,听上去划分得很清楚,但实际上里面有很多交叉,所以我感觉,对这一条最好能下决心改进一下。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4条讲到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的体制,这很好,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都有部门监督管理,教科文卫委提出,建议建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还有其他什么监管机制,要有一个机构统一领导。另外,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领导负总责,统一领导,建议第4条把统一领导的关系明确下来。1、对监管部门增加以下的内容:监管部门罚没的收入要上缴国库,不得留下弥补本单位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生活福利,不得用于购买房屋、车辆等等。如果罚没收入由监管部门来使用的话,损害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会带来腐败。监管部门要公正执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当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保护伞。2、第90条规定“……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那么谁来检测这些食品是否安全?如果销售企业要求消费者到检测机构去检测,那是很难做的,因为费用很高,检测费用要几百元,甚至几千元,远远高于购买产品的价格,消费者无法承担,建议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检测,当然,也不是消费者提出检测就检测,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负担不起,对消费者反映比较多、比较集中的,由监管部门进行检测。3、建议加强食品监管部门的建设。现在食品监管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但是人手紧张、经费紧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不过来,经费也不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食品监管部门的自身建设的规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沈春耀委员说,我只提一个问题,也是说明中提到的,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现在草案的第5条基本上是一个肯定现行体制的一条。第5条分了3款,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个“监督管理部门”很显然是一个复数。第2款就一些跨部门的事情作了规定,就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这里的事情,按照过去的职责分工,不属于哪个环节,草案作了一个灵活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第3款还是一个弹性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很显然,这是为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留下一个余地。我的意见,与下一步机构改革和法律草案的修改密切相关,就是在下一步机构改革当中,应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就是说有一个为主的部门,其他部门配合。按照现行的体制,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按照食品流程环节进行所谓分段监管的体制,这个体制在2004年国务院23号文件当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管理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是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通则、监督、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实际上,这个体制在地方,由于部门上下设置不完全都对口,在基层执法上要比这五个方面的部门还要多。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好几个部门都有,但是真正要想抓住一个为主的、负主要牵头责任的还抓不住。这个草案的说明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曹主任所作的,很显然这个事情是找不到一个特别适合的部门来管,对这件事情负主要责任或者负牵头责任的部门不明确,找不到这样一个为主的部门。应该明确一下。第一,有个内外牵头的;第二,有些事情是不属于哪个环节的,比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常说添加剂的问题,到底哪些东西不安全,有什么风险,还有常说的转基因食品,必须要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所以,包括标准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或者重大案件的查处等,要有明确的部门负责。

刘振伟委员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管部门太多,各管一段,有些事职责交叉,事实上有些事情也难以划清,有些事又没人管,出了问题无法问责。现在这种监管力量分散的体制,还导致了投资分散,协调量大,加重了国务院的负担。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了,食品安全法的制度设计就是再周到,在落实中也要打很大折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的好的国家,如欧美的一些国家,监管部门都相对集中。法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食品风险评估由一个部门做,主要是起协调作用,发挥专家的作用。执法由一个主要部门管,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得比较清楚,都有管理边界。美国虽是多部门监管,但“纵向到底”,农业部管动物产品,食监局管植物产品,环保署管投入品和饮用水安全,从头管到尾,不交叉。建议认真研究监管体制,彻底解决监管过于分散的问题。

方新委员说,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群众也认为尽管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趋利行为等,但是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管理不到位。食品卫生问题是公共卫生的问题,管好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是政府的责任。虽然政府已下了很大力气管,但是有一个大问题,在于食品卫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政出多门。例如标准,多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标准,执法主体也有多个。监管部门太多,职责不清,职责交叉,这样的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建议整合监管资源,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并且明确其职责。草案第8章讲的是监督管理,但是目前的写法是一种泛指性的描述,且维持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的思路,虽然这样的写法为下一步的改革留有余地,但是职责还是不够明确,所以还是要下工夫研究,究竟怎样加强食品监管工作更有效。这需要和下一步行政体制改革结合,最好能有更清楚的思路写进法律。

陈士能委员说,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建议增加改革和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内容,要保证从源头到消费者食用前,也就是从“田头到餐桌”,都有规定。所有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监管职责,都要明晰,现在这样一些问题体现得不够明确。草案说明的第三方面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我们国家目前的监管体制进行了分析,也表示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个体制,这方面确实是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矛盾最为突出、症结也最为明显的问题,有一些属于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属于现行体制中分段监管的任何一个环节,还有一些是分段监管中职责不够清晰造成的脱节,或者是交叉的、重复的。我的意思是,要明确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和目标。

傅志寰委员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没有讲得很清晰。过去分段管理有很多弊端,但是今后怎么管?没有讲得很清楚。这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如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的话,那么建议二审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加以补充,细化。

张群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国家立法不少,但法律的执行效果与初衷总是有差距,讲得都很好,做起来却很难,要做到位就更难,让老百姓满意就更不容易。所以我认为在制定法律的同时就应考虑好将来的执行和监管问题,得有一个很好的思路,否则没有船也到不了彼岸。建议不要在法律制定以后再考虑执行的问题,这样会弱化法律的效果,还显得工作不够严肃。

王梅祥委员说,虽然草案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但是究竟谁和哪个部门来负这个责任,不太明确。应该在草案中更加明确。希望在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能够再下点功夫,再动点脑筋。

徐秀玉(全国人大代表)说,食品管理涉及到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我认为这个问题不应该涉及太多部门,减少管理部门才能理顺关系,也更有助于食品安全法的落实和管理。

孙诚谊(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分段管理和监管的问题,草案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涉及到很多部门,但是分段监管的部门很多职责没有说清楚。这部法虽然写的是分段监管,但是不是还要有一个总的协调部门,因为这个问题很大,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一个人都很关心这部法律,要有一个综合的协调部门或者一个领导小组、领导委员会来协调这件事,需要增加可操作性。第二,建立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和预警系统。因为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媒体曝光和老百姓检举才揭发出来的,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动发现问题还较少,尤其是影响比较大的事件,比如米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碘含量超标等等,我认为主渠道还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预警系统需要不需要建立?这个预警系统上海还是比较完善的,其他的省份没有完善预警系统,发现不了问题。第三,逐步建立食品的溯源制度,就是食品要有一个身份证,这个食品是哪一个厂加工的,是哪一个经销商经销的,是哪个商店卖的,只要查食品身份证,就马上可以查出责任人。当然,我们的作坊很多,还是以大的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小的作坊不太好做这个工作。

梁秉中(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根据一些个人经验对食品安全问题谈点看法。讲到安全的问题,食品安全很自然是最受关注的,事故一出来,其轰动性一般来说也是超出异常的。我在香港特区当过几年政府的公共卫生委员会主席,对这方面有一些体会。食品安全受关注不单因为事故的发生,其实,对于出口贸易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等外国人来指控,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既有被动的成分,也必须有前瞻性的成分,就是要保证国际的标准都能满足。比如说世卫组织早就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哪些添加剂、哪些色素等等不适合在食品放进去,这些都需要一个专业的部门长时间地抽检、规限、指导,不断做预防性的事。食品安全必须预防,不能出了安全事故才来做工作。第8章中不断出现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究竟是什么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也有一个专门的部门,是什么部门?第10章附则也没有解释究竟是哪一些部门监管,哪一个部门负责信息的公布,这个事情的严肃性有很大的缺陷。我建议公共卫生部门同时负责食品安全,与世界各地看齐。假如需要一段时间才做得到的话,起码在现阶段应该在第10章附则解释清楚哪些部门是负责监管的,哪些部门是负责信息公布的。这不单纯是事故的问题,而且是有关出口贸易和国家体面的问题。

吴康民(全国人大代表)说,食品安全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而且也涉及到进出口贸易问题。这两年,香港从内地进口的食品出现伪假和含有毒素的事例不少,此起彼伏,不但对向香港出口食品产生了不良影响,而且也使香港同胞对内地食品的安全以及监管产生怀疑。香港的新鲜禽畜、蔬菜、干货、罐头等食品主要是从内地来的,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关系。就我个人来说,吃了50年梅林牌的午餐肉罐头,今年也发现出问题了,要回收。经过检查发现是罐头的原料来源有问题。无论怎样,这是一个名牌,是香港市场上最流行的食品。香港如此,内地对食品安全的反应恐怕也不少。加强监管、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确实是到时候了。我觉得,这个问题还要从宏观方面来考虑。内地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看不光是制订一部食品安全法就能解决的。从参阅资料上看,涉及生态环保问题,现在农产品产地环境恶化,水源污染,化肥饲料等都出现一些问题。如果整个国家的环保意识不强化,不加大环保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这是一个大的题目。

陈志坤(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加快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步伐,尽快地理顺监管机构。结合资料中介绍的国外的情况以及调研中各方面的反映,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我认为综合监管和相对集中监管好一些。如果是一二十个部门一起管,不一定管得好,而执法相对集中,综合监管会比较好。

吴明楼(全国人大代表)说,从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来讲,目前我们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比较混乱,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检局、工商局、卫生局,还有下属的各类协会、质监所等等,这样多头管理会造成很多不利的结果。一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些部门每年无数次到企业去查问题,谁都在查、谁都在管,谁都可以罚款。二是各家出台的标准不一,互不认可,造成了企业无所适从。比如食品的标识标签问题,工商局有一套规定,质检局又有一套规定,工商局在市场中检查的时候,就不承认质检局的标准,我有我的标准,你违反我的标准就要被罚款。三是统一系统的检测问题。像质检部门,同一个系统检查了以后,到了市里、县里,还要重新检查一下,为什么呢?要多收点费用。一般是查一项几千块钱,如果全查了,可能要上万元。特别严重的一些地方,由于我们国家原来是工商和质检部门,是块块管理,前几年变成条条管理,各个地方人员严重超标,经费不足,甚至向企业公开要。有些地方工商部门搞、质检部门也搞,从检测费中提取经费,如果给了钱,不合格的产品也能合格,但是如果不给钱,合格的产品也给检得不合格。建议食品安全管理由一个部门牵头管理,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以保证食品安全管理的畅通,容易协调。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很关注,也多次就食品安全法立法提过议案。现在看来,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很多内容很不错,但我一直感觉,还是个体制问题,如果能把整个监管分成两段,农产品一段,生产、流通、餐饮为一段,这样交叉会少一些,使法律更完善。

  来源:
责任编辑: 唐志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