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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小作坊的生产经营管理

——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1227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祖训委员说,1、关于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建议在第5章食品生产经营中增加1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理由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依据2002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安全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用标志,在下列规定的条件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3)出厂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将企业自我声明和政府标识管理结合起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加印(帖)市场准入标志,以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入世后市场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一步,在本法中应予明确规定。2、关于食品召回。(1)第51条第1款和第2款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作出规定。建议增加国家质检总局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规定。理由是草案第51条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是由生产经营者实施,主要依靠企业的自律性来实现。如果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自律性较差,将会影响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效果。建议吸纳20078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5条有关责令召回的规定,并增加国家质检总局责令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规定,以便与草案中有关经营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规定相协调。具体而言,建议在第51条中增加1款:“经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2)第5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措施。建议在第51条第1款中增加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在第51条第2款中增加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产品不安全,应当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理由是依据20077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1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为加强国家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监管,建议吸纳上述规定,在本法中作相应规定。(3)第51条第3款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之后销毁、无害化处理食品等措施。建议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食品的后续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规定。理由是本法在赋予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后续处理权的同时,应当建立对其召回食品后续处理的监督机制。为此,建议吸纳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召回食品后续处理的监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陈士能委员说,第5章“食品生产经营”中,建议增加一条对食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质量的要求。食品生产必须使用合格的、卫生的原辅材料,这就关系到检验标准。从目前制定的标准来看,也许原辅材料不合格,但最终的成品是合格的,这也是不允许的。但是这一条在目前的草案中体现得不够。比如原料当中,牛奶的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酸变或酸败,不新鲜了,在采取措施纠正其酸度和其他问题后,用这样的牛奶制造出的乳制品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再比如中秋节吃的月饼,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用了隔年的陈馅来制造当年的月饼,检验的结果却不一定不合格。这涉及到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适用关系。另外,第51条,关于食品召回制度,建议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实行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安全的时候作出的强制召回处理”,或者在第69条第3项中增加规定“要勒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安全的时候,实行食品召回制度,而食品召回制度应当由监管部门作出强制召回决定,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有这个权力和责任。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许可的问题。第27条讲到了这个问题,以前是一个店好几个许可证,现在只需要一个就可以了。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这一个证是由谁来选择?是由经营者自己选?还是由哪一个部门来定?这是一个不明白的问题。二是许可和监管是不是应该配套。一个企业既有生产又有流通和餐饮,只要一个许可是不是只有一个部门去监管,其他的没有许可的部门就可以不管?按照第30条的规定“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本法第28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那就说明还是谁都要管的,这也是一个不太明白的问题。还有很多农村中小学食堂因卫生不达标关掉了,学生只好到外面用餐,这既增加了学生开支,卫生安全也更难保障,这个问题希望能重视并解决。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1、对婴幼儿的食品安全要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草案第37条第4项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规定很好,有些食品对婴幼儿来讲吃了会产生过敏,有激素和生长素的婴幼儿食品,也不能生产经营。有些食品没有激素、生长素,但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果冻,有的婴幼儿吃了发生了事故。建议将“营养成分”删去,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2、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很好,我想补充一点,对不安全的食品不召回怎么办?草案应规定对不安全食品拒不召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强制召回,并且进行处罚。3、第39条规定的标签问题,第1款第7项“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建议改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及其含量”,有些添加剂含量超过了比例就不安全了。第42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建议加一句话“进口食品应用中外文书写”。

张志坚委员说,建议在第37条中增加对过期产品更换标识继续出售的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经营者将过期的产品更换标识后继续出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草案第51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51条第2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这两点的规定涉及到第75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衔接问题。因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有时候无法判定其公布信息或通知是否属于国家授权部门来公布,因此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公布信息或通知的条件要进行限定。

吴康民(全国人大代表)说,中国有4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报告讲的,只有10万家有生产许可,那么就是说,八成都是非法经营。现在不合格的、没有得到批准的企业太多了,这也是一个大问题。另外,这些企业都是小企业,按照这里的统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大的企业只有3万家,10个人以下的企业就有40多万,更多的还是一些个体作坊。因此,生产不规范化,难以监管是个很突出的问题。加上广大农村弃农从商的人不少,从事食品加工的大约有2600万户,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农村的转型,广大农民从事食品加工数量的比例如此之大,如果一下子采取禁止的办法,恐怕会有2000多万从业者,加上他的家里人,也就是超过1亿人口的生计会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怎么给那些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企业和小作坊以及个体户一条生路?再加上,在农村,小商店、小作坊到处都有,很难监管,他们卖什么东西、卖什么吃的不可能一一监管。用病猪、死猪来制造食品,在农村非常普遍,一头病猪200块,一头死猪是50块,比活猪便宜,有很多农村小作坊和小商店都用这些不合格的肉类来制造食品。如果把这些都禁止了,村里的人就没有地方去吃饭。这就需要全面地研究食品安全的问题。涉及农村的就业问题、客商就餐问题等等。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有宏观的观点,要全面研究解决,建议提高到国务院的层次,很好地研究食品安全,光这一部法律还是不够的。

吴明楼(全国人大代表)说,从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来看,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该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国家没有任何标准,虽然也有一些标准,但是是低门槛的标准。不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拿着资金都可以搞加工、搞销售,门槛太低。一些相关的部门,比如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资格证、到质检部门办标准、到工商部门办营业执照,反正只要来交钱就给你办,办了以后你又得交一部分钱,这就导致我们国家出现很多“小作坊”企业。大家可以到网上看看,每个地方,只要有一点奶牛,马上就要建奶业大县、大市、大省,而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政策一出台,各个市、县跟着出台政策,所以各个地市都有小的食品加工企业,一哄而上,重复建设。但由于“小作坊”的标准要求比较低,工艺设备也不先进,也没有技术,管理也不到位,往往这样的企业容易出现问题,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问题,同时也会影响本行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第一,要建立强制性的标准,建立高门槛,企业必须要符合生产食品、药品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发证。第二,建议各级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逐步取缔“小作坊”企业。

徐秀玉(全国人大代表)说,这部法律草案写得很好,无论是总则,还是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等方面,写得都很到位。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达不到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大企业也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广大人民群众日常接触更多的还是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街头的小商贩,小商贩是最危险的部分。这部分人没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就靠廉价原料等实现低成本,所以病肉、劣质肉类的去向基本都流向小商贩。草案里写到流动商贩由各个省、市管理,但他们的数量大,普通百姓又接触最多,有些食品食用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是马上就能显现出来的。我认为,工商部门应该管理这些流动商贩,至少对他们的经营有一个登记。希望在下一步的修改中,对流动商贩和小企业一定要加强管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只收管理费,根本不管理。现在草案规定这部分人由各省市管理,这方面应该有一个更清楚的规定。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小企业、小作坊也应该发生产经营许可,现在一些小企业、小作坊违法违规的现象比较严重,问题大多出在这里,大型企业还好一些。除了农民个人销售自己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以外,小企业、小作坊应该逐步实行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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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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