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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

——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1227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刘振伟委员说,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问题。我们的一些标准,其数据不是经过科学实验后制定出来的,是参照出来的。这样的标准,有比没有好,但科学性到底怎么样?如果规定低了,不利于安全,规定高了,监管成本又过高,也难以做到。因此,应当规定,一些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重要参数,应逐步做到由实验室检验后确定。这样要求,一下子做到有困难,但要有个原则,作为一个方向来努力。

吴基传委员说,目前科技发达,假冒伪劣技术很高,如果没有标准和监管,老百姓是比较难识别的。标准出来以后,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管,还要依靠科学,质检总局要从生产源头进行监控,现在已经做了这件事了,我认为将来比较现实的问题,首先就是将进超市产品的产品身份证码建立起来,现在已经可以做了,可以到它的信息中心查询是不是这个公司生产的,它的号码是惟一的,可以进行查询。这还要靠科技进步和网络信息化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十七大精神强调要以人为本,要关注民生,对草案要下力气尽快完善好。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1、第16条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很好,建议增加“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规定,我认为水产品药物残留的问题应在法律中加以规定。2、第17条最后一句话规定“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我认为应该是“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因为主体是消费者,所以应该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的意见很重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3、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用水要符合安全要求,无毒、无污染”。因为水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安全问题,所以,应该把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用水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标准和要求写到法律当中去。

王梅祥委员说,第17条“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认为中间还需要进行修改,建议改成“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适时修订与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什么讲“适时修订”呢?根据最近几起食品安全或者媒体上报道的问题来说,其实很多都是关于食品标准不一样,有的国家和地区和我们的标准不一样,有些标准没有适时修订,一些新标准没有出台,一直用老的标准。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很多标准就要修改,如果在这个时候不能适时修订标准,食品安全中的监督就会出现问题。

    陈士能委员说,第19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议将这一段里面前面讲到的两个“国家”删除,改为“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产品标准,涉及到本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就不仅限定在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他级别的,比如地方性的、行业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应该遵守这项标准,还应该包括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食品安全标准,都应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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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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