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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表决

——分组审议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赞成修正案草案

林强委员说,这里一共修改了3条,第22条、第23条、第40条第2款。这3条的修改,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逐步审查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进行的必要修改,我认为总的指导思想和意图是非常明确的,我也赞成作必要的修改。

王涛委员说,同意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现在是文物热,各地方都把本地区的重点文物作为本地区的亮点,也作为本地区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是一件好事。

李春亭委员说,文物,一是因为有历史价值所以要保护,二是重在观赏,让人们能够看到,不要把它都放到博物馆仓库里面,谁也看不到。分级管理后,我想国家会管好纳入国家管理的文物,地方会管好地方该管的文物,哪个省都有国宝,都有国家的一、二级文物。这样既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也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向子孙后代传递。所以我认为这个稿子改得好。

李重庵委员说,关于文物保护法修正案主要的用意是减少行政审批,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这个我同意。但同时,我认为不能影响文物保护的力度。因为中国的文物保护,总的来说,这些年好不容易开始引起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视,开始向这个方向转变。但是是不是都认识得很清楚了,保护很到位了?我个人看,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所以这次修改要注意不要削弱文物保护的力度,不要形成一些新的漏洞,更不能给出一些错误的信息。不能让人认为现在文物多了,保护得不错了,可以活一点了,千万不要有这样的误解。所以我同意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也同意王涛委员的意见。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

张肖委员说,我对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第22条有不同意见。“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不可移动文物需原址重建的,原来要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现在由省文物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了,无需再经过国家文物局审核通过,主要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我的意见是这个问题国家还应该管,因为中国是一个文化古国,文化遗产比较多,不可移动的文物也比较多。现在国家经济强大了,旅游业也发展起来了,各地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积极性比较高,这当然是好事。但大家对在原址上进行保护的方式似乎不太热心,而是热衷于在原址上进行重建,而且建越大越好,越豪华越好。现在都仿古如旧,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事情又往往与地方的形象工程结合在一起。比如三国时期“桃园三结义”的地方,湖北的襄樊、河南的南阳现在都在争诸葛亮的遗址,原址保护的话,就是一个草房子,但现在已经一期、二期,三期了,规模搞得非常大,动辄几平方公里,已经成立了一个专门行政区进行管理。虽然我们经济发展了,但是这都是需要财政拿钱的,如果国务院不把关了,直接交给地方政府,那么,各地从地方利益出发,这样的事情一定会越搞越多、越搞越滥。所以我建议这个事情还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比较好,不要删去这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文的价值、布局,确定是否需要重建。

蒋祝平委员说,张肖委员的意见我赞同。现在一些地方由于多种原因,对早已消失的文物建筑诸如寺庙等,热衷于重建,甚至扩大,且多有刮风之势,如果不加严格规定和管理,本法修改下放审批权后,负面影响和后果令人担忧,所以,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从严把关,维持原法规定不改为好。如若要改,建议研究审批权下放时,明确省政府责任。

方新委员说,关于文物保护法的修改,我仔细看了,我理解是要把审批权下放,有两条修改,一是关于文物“原址重建”和“移做他用”的决策,在市县一级和还是要报上级批准,但是把省一级的决策权下放给省里。我觉得这件事还要再斟酌一下。因为是遗产,如果毁掉了,就不可再生也不能再复制。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旅游,对重建和挪作他用,很有积极性,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地方政府难有约束力和影响力。这个权力到底是下放好,还是应该保留国家文物局对这个文物的管理权限?或是要经国家文局审核,建议再斟酌。

张奎(全国人大代表)说,权力下放不利于文物保护。现在有一些被填的重点保护文物的地方已经成为耕地和林地了,要在原址上重建,只能毁掉耕地林地。国家提出来保18亿亩耕地,实际上现在就不够18亿亩。从这两条出发,建议这一条不要动了。特殊性应该是全国的特殊性,从全国角度看,这样对文物保护才能起到作用。

黄宜弘(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对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谈一些看法。我认为重建需要有关文物部门同意我是赞成的,但是文物部门凭什么同意或不同意,草案没有写清楚,这里可能存在一些主观的判断。建议应有相应的细则规定。比如罗马的斗兽场就是破破烂烂的,但是要重建就失去它原来的意义了。

关于馆藏文物借用的审批和备案

林强委员说,关键是第40条第2款的修改,我也注意到科教文卫委员会对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我认可这个意见。原来第40条第2款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的文物,应该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借用一级文物的,应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次的修改把第40条第2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为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样第一层意思就变没了。我也征询了省文物主管部门对3条修改意见的看法,他们对前2条表示赞成,对第3条的修改,希望考虑把原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应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一层意思保留。因为有一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并非全部是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比如图书馆、邮电博物馆等等,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监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的流向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应该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句话应该予以保留。

方新委员说,馆藏文物交流,原来对二、三级的备案权和一级文物的审批权也全都下放了,但是对一级文物要考虑全国文物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因为国家一级文物都是很宝贵的文物,如果也都完全下放了,是不是会有负作用,建议应该保留在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备案。

王祖训委员说,刚才提到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经过省市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就行,除了文物的重要性以外,还有国家的博物馆,像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他们的一级馆藏文物是不是北京市管理的?如果没有人管这个事,想要借故宫博物院的一级馆藏文物怎么办?是不是北京市一级批准就可以了?最近在德国展览兵马俑,是假的,但是前一段在英国展览了真的,很轰动,兵马俑是一级文物,出国展览谁批准?是不是陕西文物部门批准就可以出国展览了?建议应在第40条第2款里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属于国家博物馆的一级文物则应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王祖训委员说,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40条的修改,除了要加强保护国家一级文物,实行批准制度外,也应该明确规定“对国家博物馆的一级文物,由国家文物部门批准”。

李重庵委员说,修正案里最后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现在由省一级的文物部门批准就可以。一级文物实际上就是我们国家最珍贵的文物,现在省一级的文物局就可以批准,国家文物局还不知道,恐怕这个漏洞太大了。将来若干年后可能有的一级文物没有了,几年以后国家文物局才知道,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出现。国有文物的收藏单位有各种各样的,可以是博物馆,可以是学校或者其他的单位。现在有些单位的文物如果要鉴定可能是一级,但是他不愿意去鉴定,为的是规避管理。现在这样规定我觉得可能是有问题,建议增加一句话,由省一级文物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闻世震委员说,第40条第2款规定一级文物由省一级文物部门批准,建议在其后增加一句话“报本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即使是二、三级文物在借用、交流过程中,也要有备案程序。现在已经发生有的博物馆的文物被以假乱真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仿造的水平越来越高,应加强对文物的监管。

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职责

林强委员说,针对这3条的修改,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应该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这样的修改,省一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一级的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着原来由国家文物局所承担的一些责任,因此他们有这样的权力,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对这3条进行修改的同时,也要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

司敏(全国人大代表)说,从文物保护法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省以下的重点文物单位因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投入不到位,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很难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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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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