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无畏委员说,我赞成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筹,并必须建立起个人账户,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另外关于第41条,“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我认为这里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只要发生流动,就应当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具体办法可以由国务院规定。否则谁来确定需要不需要?既然发生了流动就应该办,至于办理的手续,可以研究。
闻世震委员说,第一,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不能转移,包括农民工,希望在方针上增加“能转移”三个字。将来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更加有利,这是社会保险法要留有空间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二,建议提高养老统筹层次问题。社会保险法当前关键的是要解决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但是大家也看到了附件。现在美国、德国一些国家,都是全国统筹的,所以养老保险建立全国性的统筹制度,从长远来看,应该作为我们的一个最终目标。但不是现在就能做到的,因为省级统筹目前还不是全部的省份都能做到,但是作为一部法应不应该设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目标呢?应该设立一个目标,即把逐步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个要求提出来。实际上,不能够实现统筹也是造成各地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原因,也没有公正合理地处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区之间退休职工比例权益甚大,因此养老金也出现了差额,甚至很大。有的地区退休职工占全部职工总数20%-30%,甚至更多,有的地区是一位数,因此有的地区养老金不足,有的地区养老金大大结余。作为从地区发展平衡角度来说,国家应该从负担较轻的地区多收一些的养老金作为调剂,补贴给承担重的地区,而不仅仅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所以我建议养老保险应该实现全国的统筹。
刘隆铸(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24条第2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面是否可以加一句话,即“并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后面说得很清楚,基本养老保险是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养老缴费的登记号码,现在大量存在着全国性的流动,不光是农民工,实际上大学生和其他人口大量的流动,在某一个地区打工之后,个人部分记在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是大部分,这一部分人一走,企业缴费部分这块就沉淀在当地了。国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平衡,但是能不能在制度的设计上,在基本养老这一块实行全国统筹,这块应该做到,也可以做到。与第24条相照应的第41条“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续接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条能不能改一下,改成“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时,应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如果是全市统筹,把自己缴费的部分转移办理一下就可以了,如果是跨省的,是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实行缴费登记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将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要有一个全国的联网系统,还有一个基金之间的调剂。
陈志坤(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1条“个人跨地区流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个规定我不是很清楚,在现实中我们感到,主要就是保险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企业买了社会保险,但由于社保不能流动,有些农民工,包括有些年轻人和其他一些人不愿意买保险,这个问题应该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