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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构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周玉清委员说,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国家的发展大局非常必要,这方面我国已经滞后。这个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当前现实生活中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问题都作了一些规定,在起草的过程中也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我认为是一个基础比较好的法案初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供了好的条件。

杨兴富委员说,制定社会保险法很有必要。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这次提交的初审草案,总体上是比较成熟的,对立法的前期工作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郑功成委员说,第一,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涉及基本民生,保障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化解的是劳资矛盾,维护的是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它构成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这个制度在任何国家都是事关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我国1951年在其他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制定的时候,就制定了劳动保险法律,当时的劳动保险法律还是相当健全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选择的是渐进的改革道路,社会保险改革也是先行试点渐次推进的。现在整个国家的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尽早定型,不能长期试而不定,因为这个制度要给人安全感,可靠感,所以自己必须稳定,现在已经到了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的时期,制定社会保险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现行的草案为制定社会保险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是不能评价过高,在劳动保障部起草本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议、协调、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我赞成尽早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不能指望现在制定一部完美的社会保险法,但是我们现在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上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请我来北京讲过这个问题,当时讲制定社会保险法的条件不具备,如果制定出来的话也是一部有缺陷的社会保险法,但是我不赞成这个看法,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是有缺陷的,最早的社会保险法是医疗保险法,从1883年在德国颁布后,迄今已经修订了75次,还会不断修订。现在的关键是我们现在需要社会保险法,哪怕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2条,如国家担保信誉和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缴费的义务,对制度的推进也是非常有好处的。国家担保制度的建立会给大家一种安全感,而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缴费亦奠定了制度建设与良性运行的基础。所以,我们的法律即使制定了这两条,也对我们的制度推进有很好的作用。本届常委会终于初审社会保险法,是一个大进步,我希望加快这部法律的制定,并尽可能把草案修订得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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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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