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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审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刚性呵护我们的“命脉”

记者 黄庆畅 毛 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水是我们的命脉!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拿掉‘应当’、‘可以’等用词,多些刚性措施!”

    ……

    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烈的言辞中透着焦急。加大源头防治、更加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等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源头防治是重中之重

    “现在的治理,大多是末端治理。重视污水处理,如果不从源头防治抓起,后面的治理难度就会更大”,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中应该增加“水污染防治应当从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将“江河源头”划入保护区。他今年7月份到青海调研,发现西部目前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非常高。如果也像长三角、珠三角一样遍地工厂,就完全可能是东部低档产业的转移,三江源头的状况就非常令人担忧了。

    上游排污,下游遭殃。跨界污染长期以来就是导致水污染改善困难的难题之一,如何通过立法加以调节,与会人员积极出谋划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宋照肃建议,把“跨界水质超标,上游政府应予赔付”写进草案。魏复盛委员也建议修订草案应增加“上游对下游水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王梅祥委员还提出了“省际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政府责任必须落到实处

    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提出,草案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还不够,且落实措施不够明确。

    “保证饮水安全,应该被视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王梅祥委员建议,辖区内水源产生严重污染,或者治理不达标的,地方官员应引咎辞职。

    如何防止责任“落空”?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顾惠生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对本地区、本单位严重水污染长期没有治理好的”、“对放松监管造成水污染状况严重恶化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强烈呼吁追究刑事责任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执法瓶颈,也同样成为分组审议中关注的焦点。

    这次修改认定超标就是违法,原来规定罚款是10万至100万,现在改为按照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倍数,就是排污越多处罚越多。许多委员认为,处罚力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应当一直罚到那些违法企业不敢再犯法,甚至关门。

    何晔晖委员建议,处罚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要让污染企业不想干、不能干、不敢干。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杰春指出,目前草案规定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大多为1万至50万元,少数罚款达到100万元,而许多违法企业的收益远远超过这一数字。

    何晔晖委员表示,现在的法律责任在罚款数额上有了一定增加,但还应该增加刑事责任。王维城委员在审议时也说,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不能只用经济手段。对一些严重的向水体偷排剧毒液体的严重现象,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 人民日报 2007-12-29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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