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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裁终局”劳动者可直接起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工人日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连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三审稿,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规定做出重大修改,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直接起诉。在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王涛等委员建议,草案应尽快表决通过,以使企业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法可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此规定旨在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有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需先申请法院撤销裁决,才能起诉。

    据了解,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在今天的审议中,有些委员认为,目前拖欠劳动报酬等不少问题是用人单位违法造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加强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可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同时,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修改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一些委员认为,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则在执行上、监管上会更加有力,双方的权益都会得到保障。

    王涛、陈志坤等委员、代表提出,鉴于目前基层劳动争议的矛盾比较多,有些问题还比较尖锐,建议本法草案审议通过尽快出台。

  来源: 工人日报 2007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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