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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不再一锤定音 劳动者在15日内可提起诉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检察日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谢文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23日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此次草案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加以明确。终局裁决并非一锤定音,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中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强制仲裁,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在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等方面,确实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一旦仲裁结果不公正,“一裁终局”的规定就会限制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使其丧失最终的司法保障,不利于保护合法权益。对此,杨兴富、李新良等委员在草案二次审议时均提出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的保障应更为充分。为此,草案三审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符合草案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来源: 检察日报 2007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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