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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审议

尸骸出入境可望不需行政审批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日报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黄庆畅、毛磊)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还建议将全面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作为紧急事项列入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计划,以适应《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受国务院委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说明时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审改办)与质检总局研究后认为,尸体、骸骨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出入境物品虽有区别,但无需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防腐处理证明等有关文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例行审核即可,无需事先要求相对人申领许可证。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4月开始,审改办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128项行政审批项目,对58项行政审批项目按下放管理层级、改变实施部门或者合并同类事项三种形式进行调整。同时对由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或者调整的建议。

曹康泰说:“取消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核发,既方便了群众,又不会影响对这类事项的有效管理。因此,建议取消该行政审批项目。”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的规定。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时还提出,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是参照1969年的《国际卫生条例》制定的。2005年,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按规定,我国要在200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修改国内法。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入出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的数量急剧增加,新旧传染病的多发势态,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十分迫切。

在23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有委员们对国务院提出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正案草案表示赞成。但有委员建议,在简化和取消此类行政审批后,相关部门不能放松要求,要严格管理,以防发生问题。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孙诚谊建议在证明材料中增加疾病证明。他说,疾病证明很关键,是因什么疾病死亡的,如果是传染病,尤其是一些烈性传染病,虽然死亡了,但是尸体里还有病原存在,这会给运输的过程和运输的国家产生危害。

  来源: 《人民日报》 2007-12-25
责任编辑: 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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