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石国胜、毛磊)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被提请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初次审议结果的有关内容向大会作说明。
对于草案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李重庵说,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李重庵说,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规定具体赔偿比例难以切合实际。比如,行人负5%的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合适;行人负95%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不合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赔偿比例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此外,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有的常委委员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高。法律委员会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因此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