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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隋笑飞 吴晶)“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执法瓶颈,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修订草案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将被公布。

修订草案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让污染者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修订草案做如下规定: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检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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