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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社保费应按时足额缴纳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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